1.先于中国其他区域建立现代区域法制;
时间: 2018-05-29 17:11:27 【 字体: 】
王立民
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
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王立民教授近年来主要从事法律史的相关研究,他的学术研究成果丰硕,多次成为中国法学创新网的高产作者。王立民教授的《中国民法典设置条标新论》一文刊载于《学术月刊》2017年第10期。该文针对近年来学界最为关注的民法典编纂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该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正式出炉。它与以往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一样,没设条标。
其实,中国的民法典中应设置条标,因为这具有多重意义,包括向世界展现一部具有21世纪水平的民法典,传承中国传统律典中设置条标的优秀传统,融入当今世界民法典制定的潮流等。条标在中国民法典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民法典的教学与研究,民法典的宣传与传播。
《中国当今家暴的传统法律原因》一文刊载于《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
王立民教授在该文中指出,深究中国当今发生家暴的原因,可以看到传统法律的影响因素。
中国传统法律怂恿尊、长对卑、幼的家暴,以致卑幼者往往成为家暴的牺牲品。这种法律渊源流长,《唐律》在总结以往立法的基础上,第一次对怂恿家暴的法律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又沿袭和发展了这一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其强大的规范作用反射到中国传统的谚语、文学作品、家训与家规等领域。
当前,要避免、减少家暴,不仅要着力实施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从根本上消除传统法律怂恿家暴的影响,根治家暴,进一步建设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上海: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领先之地》一文刊载于《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
系王立民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租界法制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该文的研究表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现代意义的区域法制诞生了。
▽ 他指出,在这一法制建设中,上海处于领跑地位,特别是在19世纪下半叶、辛亥革命时期和改革开放以后这三重要时期。这三个时期上海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的表现有多种形成:
1.先于中国其他区域建立现代区域法制;
2.上海的现代区域法制被国家、其他区域法制所借鉴;
3.在相似的规定中,上海的现代区域法制又比中国其他区域法制更胜一筹等。
▽ 该文认为,上海现代区域法制能够领跑中国现代的区域法制建设,其主要原因是:
1.上海的现代区域法制诞生早、发展快;
2.上海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推进了现代区域法制建设等等。
▽ 该文认为,当今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区域与区域法制建设都不可或缺,上海要在以往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为中国以后的现代区域法制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蒋晓伟
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
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蒋晓伟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的研究。《论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伦理》一文刊载于《行政论坛》2017年第6期。
系蒋晓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公民政治认同的伦理基础研究”(项目批准号:14bzz017)阶段性成果。
该文认为,法治伦理是从法治本质出发,由法治化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应当遵循的道理和准则。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当代中国法治伦理的形态,即中西治理文化的结合、时代和传统融合、民族性和全球性统一。
该文认为,法治伦理的形态蕴含当代中国法治伦理的特质,即民主、保障人权、和谐及德教。
当代中国法治伦理蕴含的四个特质相辅相成、互为一体,构筑了当代中国法治的灵魂,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同时也是法治实践的行动方向、法治实践的发展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始终踏踏实实地坚持民主、保障人权、和谐及德教的中国特色的法治伦理,以此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蒋传光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一文刊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系蒋传光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执政与构建中国特色宪法体系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29)的研究成果。
该文认为,邓小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和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形成了内容丰富系统的邓小平法制思想,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探索经历了五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阶段,分别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邓小平视察南方的谈话;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启的依法治国新征程,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
这五个里程碑和邓小平及其法制思想从理论逻辑上说均有密切的关系。
该文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坚持中国法治道路的民族特性,坚持理论上的超越与创新,坚持学习、借鉴与立足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立足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实践基础。
(市法学会研究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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