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04-24 16:55:14 【 字体: 】
2020年4月21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华东检察研究院共同主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量刑的基本问题”网络研讨会顺利举行,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学者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100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主持。李翔教授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抗诉二审改判案为背景,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四个议题。
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致开幕词。孙会长从“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出发,指出案例的细节值得大家研究,案例背后的所蕴含的问题更值得发掘。我们不仅要探讨该案的是非曲直,更应为如何解决认罪认罚程序的复杂问题发声。
会议首先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绍谦教授作开场发言。张教授首先肯定了二审判决书的说理,“可称为迄今为止我国法院系统中可见的最好的判决书”,随后张教授分别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引申出该判决书中存在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张教授指出,该案背后折射出的可能正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之下,如何摆正检察权力和审判权力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也就是应如何协调好“中心”和“主导”的关系。与会专家们需要摆脱部门利益、部门立场的影响和束缚,都共同站到如何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真正建立健全法治国家的这一角度来思考问题。
主旨发言阶段分为四个议题进行。
华东检察研究院研究员王晓华博士、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管理合伙人马靖云律师围绕“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适用”先后发言。王老师认为,形式意义上,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并非程序法上的错案;实质意义上,本案折射出我国程序法上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这两种诉讼理念的抵牾,应强调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在立法技术上,检察院的抗诉应当考虑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被告的不同情形。马靖云律师首先介绍了现实中上诉不加刑的司法异化现象,随时指出上诉不加刑的法理精神可体现为保障人权与控审分离。马律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上诉不加刑司法异化的几点举措。
上海政法学院赵运锋教授、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寇树才律师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进行了主旨发言。赵教授首先从实体角度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处理,又对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指出,在不同案件中准确把握自首是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寇律师从三个方面展开自己的发言。其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者关系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上诉不加刑制度;其三,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认罪认罚在实体法上在定罪量刑上应处于什么位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肖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刘晓光围绕“检察院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先后发言。肖主任提出了实务中量刑建议精准化存在的四个方面矛盾:其一,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变量因素与精准化的矛盾;其二,案件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呈现出差异性;其三,公诉策略的需要与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存在矛盾;其四,认罪认罚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尚未真正确立。刘主任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从幅度刑到确定刑的发展趋势,以及精准量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发挥怎样优势。随后刘主任介绍了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关于精准化量刑建议实践中的思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余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罗开卷围绕“量刑的基本原理与理念”先后发言。余庭长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显然已具有量刑权的属性,并分别介绍了量刑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衡量标准。余庭长指出,目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精准化量刑建议还在起步探索阶段,不宜片面追求高釆纳率,更不宜以抗诉方式确保采纳率。罗庭长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量刑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随后从提升量刑的规范化、加强量刑的精准化、提高量刑的协调性、量刑要体现政策、坚持刑罚的个别化五个方面,介绍了如何加强规范量刑、科学量刑的问题。
在自由发言阶段,华东政法大学王恩海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麻国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毛玲玲教授分别从“检察院和法院对司法权重新分配的争论”“从被害人学角度对本案的思考”“缓刑的适用标准”三个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作总结发言。杨教授从“对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整个刑法的不同理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对量刑‘精准化’的反思”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和总结。针对本案,杨教授认为,在法院的判决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带头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同时即使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上级法院在没有根本性的错误情况下,也应当尊重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不能轻易加刑,更何况是检察机关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要求从轻的抗诉。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研讨,本次网络视频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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