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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捕诉合一”
童伟华 2018-10-30 15:00:22 【 字体: 】
内容摘要:“捕诉合一”是指刑事诉讼中由承办检察官承担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工作。 当前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着“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之争,采取何种模式对我 国检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都有重大影响。“捕诉合一” 虽然也有提高办案效率等一些优 点,但“捕诉合一”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路向不相吻合, 会引发诸多问题。 除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特殊类型案件外,不应实行“捕诉合一”。 为贯彻“捕 诉分离”原则,应当强化审查逮捕制度的司法属性。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应当由与案件没有利 害关系的检察官办理,程序应当司法化,对不服逮捕决定者应当建立规范化的救济程序制 度。
关键词:“捕诉合一” “捕诉分离” 正当程序原则 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