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3 09:57:06 【 字体: 】
10月13日至14日,《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权编》专题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应邀为研讨会开幕致辞。
(图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
此次专题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协办,分别邀请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16所高校的学者和实务界专家。
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湖南等地的四十多位学者围绕《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权编》,就体系问题、条文问题进行了细致地讨论,对多达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逐一评议,孙宪忠教授在讨论中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部分法条的起草背景及存在的争议点。
会议分为五个单元,学者就各章节分别进行探讨。
第一单元就“物权编草案”第一至三章审议,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徐国建博士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教授表示,第三章针对物权保护,规定了综合的方式,债权的方式和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以前单行法时代还可以理解,凡涉及物权保护都在第3章,但在民法典制定中,第33和34条,都是侵权责任的后果,不宜放在物权编,第29和30条也是没意义的,就算不规定解决争议方法,依民诉法,当事人都有诉权。
第二单元由苏州大学方新军教授主持,围绕“物权编草案”第四至七章审议。
济南大学郝丽燕表示,相邻关系不见得以所有权为基础,第八、九章规定了所有权,相邻关系放在此处不一定合适。
(图为: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表示,第68条第2款混淆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关系,建议改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第三单元由复旦大学李世刚教授主持,就“物权编草案”第八至第十二章审议。
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表示,第92条中的“组织”是指什么,应予明确。同时表示,第105条应该写成“其他财产权”,否则太狭窄,意义不大。
朱晓喆教授表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存在例外,可以卖给近亲属,是否可以类推适用共有制度解决此问题。
第四单元由朱晓喆教授主持,围绕“物权编草案”第十三至十五章审议。
浙江大学张谷教授表示,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要和地上物的变动一致,根本思想在于房屋和地要联动。
(图为:浙江大学张谷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副教授表示,第102条应当删除,分号前是错误的,分号后是不必要的。
第五单元由董学立教授主持,围绕其提交的“担保物权法修改建议”,对“物权编草案”第十六章至二十章进行深入讨论。
(图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董学立教授)
张谷教授表示,第183条规定人保与物保,物权法的规定原来担保法没有,依其意见人保物保并存,原则上还是应由担保权人自己选择。这里避免追偿麻烦,要求先实现物保,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就可以选择,如果人保和物保都能满足债权,又规定债权人应先实现物保,出发点是好的,若物保不充分,那规定就有问题。
金可可教授表示,对于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慎重,其需考虑是否对老百姓造成交易成本提高,普通商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就此种标的物是否形成查阅登记的交易习惯,否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大部分标的都不适合建立抵押权登记,除了老百姓普遍接受的,比如机动车,船舶等,其他标的仍要慎重。
孙宪忠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感谢与会学者百忙之中参与此次专题研讨会,民法典的制定是民法学界的盛事,希望此次研讨会可以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在草案进入全国人大讨论前抢时间”,为将来的立法科学化做一点贡献。
孙宪忠教授强调,此次研讨会重点在于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解决问题。
研讨闭幕由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致辞,他在此向远道而来的诸位学者表示感谢,他表示,各位专家学者的研讨内容将会成为华政全体师生学习的宝贵财富。
(图为: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
与会学者就物权编各章节立法,各抒己见,讨论深入,在《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安排、内容设计等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增加了上海民法学界同其他地区的广泛交流,以期对民法典物权编制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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